国际汉语文化学院2021-2022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发布时间:2021-09-22浏览次数:968

国际汉语文化学院2021-2022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2017年修订的《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学院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国际汉语文化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制定国际汉语文化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注册在籍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中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不含港澳台学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三)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四)申请时必须已经按学校规定完成缴费义务且正常注册并取得学籍。

(五)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本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1.学籍状态处于休学(复学后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保留学籍者(公派出国留学保留学籍者除外);

2.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

3.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4.申报期间受校纪处分尚未解除者;

5.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6.由导师提出并经研究生所在院系讨论后认为应取消评定资格者;

7.延期(超出标准学制)的研究生。

三、学业奖学金奖项设置

博士研究生:学业特等奖学金15500元

学业一等奖学金 15000元

               学业二等奖学金 14500元

硕士研究生:学业特等奖学金6500元

学业一等奖学金 6000元

学业二等奖学金 5500元

四、评审组织

1、为加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辅导员、教务、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相关实施细则及学业奖学金的组织、评审等工作。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3、学院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

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4、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评审标准

(一)博士生新生学业奖学金为15000元/年。

(二)硕士生新生学业奖学金为6000元/年。

(三)非新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学业特等奖学金、学业一等奖学金,学业二等奖学

金。

 

(四)符合申报条件,参评学年有以下情况的可以获得特等学业奖学金:

      1、获得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上海市铜奖以上的;

      2、获得省部级学术竞赛三等奖以上的;

      3、获得重要科研项目或发表有影响论文的(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五)符合申报条件,参评学年如有下列情况的,只能获得学业二等奖学金:

      1.在参评学年宿舍有检查出违章电器二次或者累积3次以上;

      2.参评学年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三次及以上的;

      3.受学院通报批评的。

(六)如有以下情况的,不能获得学业奖学金。

      1、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

    2、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申报期间受校纪处分尚未解除者;

      4、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5、参评学年宿舍检查出违章电器三次及以上,累计4次以上。    

(七)满足评选条件且未有以上情况的研究生可以获得学业一等奖学金。

六、其他事项

1、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2、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分别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3、学校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追溯机制,研究生事后被举报有学术不端等违纪、违规行为者,经查证属实后将被追回所获学业奖学金奖金,并撤销相关荣誉。

4、研究生中途退学,按以下办法对所缴学费和所获学业奖学金进行结算:研究生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或者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不超过30天(含30天,以学校发文日期计)退学的,学费全额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一个学期的,退还50%学费;每学年第二学期退学的,不退还学费。研究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学业奖学金发放后退学的,所获学业奖学金退还学校50%,在每学年第二学期退学的无需退还。

5、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原则上将当年的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至研究生的账户中,学校不颁发学业奖学金获奖证书。

6、本办法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适用于所有在籍在读研究生。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华东师范大学国际汉语文化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